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03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的實施,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和進口機電設備等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第六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第七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廣播電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公共建筑、商用住宅,包括商場、寫字樓、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
第八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九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