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江西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項目的通知
贛建價〔2009〕2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市政公用局、園林局、房管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78號)取消工程定額測定費的規定,現就我省建筑、安裝、裝飾、市政、仿古、園林綠化和修繕工程的費用定額項目進行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工程建設項目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概預算、結算時不再計取工程定額測定費。
二、2009年1月1日以前簽訂合同的建設工程,且已上繳工程定額測定費的,以后結算時按上繳金額(憑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計入工程造價內。